(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1.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未分别记载原材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从高征收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②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本金,不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