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 。 第六条 印花税 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 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 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