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气瓶检验设备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储存介质为LNG,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工程容积为150L-5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
LNG气瓶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资料审查、外观审查、内部检查、安全附件及阀门检验、气密性试验、日静态蒸发率测试、漏率测量,必要时需对气瓶进行抽真空处理。
参考标准:
〔1〕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
〔2〕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5〕JB/T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6〕QC/T 755-200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7〕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
〔8〕GB/T12716-2002 《60°密封管螺纹》。
〔9〕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10〕GB/T14525-2010《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
〔11〕GB/T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2〕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
〔13〕GB/T 18443.1~18443.5 -2001《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试验方法 》。
〔14〕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LNG钢瓶检测设备要求
1、检验环境的要求:
厂房能满足全年连续检验操作;
厂房通风良好,非封闭式空间。
保证检验质量的要求;有保障检验安全措施;
气瓶存放、保管手段要求按区划分,互不干扰,标识是否明确;
气瓶存放、保管和检验周转等有不损伤外气瓶表面的专用设施或支架等。
2、瓶内残余气体处理: 首先要确定瓶内残余气体的压力和性质;然后要有释放残余气体并能安全处理的防护服、设备和工具;有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的工艺文件并密闭进行,包括:正压法用的压缩机、残液罐和相关的工艺管线等;负压法用的烃泵、残液罐、喷射器(或聚集器)和相关的工艺管线等;要有处理被堵塞瓶阀的工具;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
3、应配备LPG钢瓶的蒸汽吹扫装置或气瓶焚烧设备;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蒸汽吹扫装置要求蒸汽压力不小于0.2MPa,时间不低于4min;气瓶焚烧设备要有温度控制装置及进给速度控制装置,并能保证连续生产;配备可燃气体分析仪一台;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
4、至少有内窥镜一台或检验内表面的安全(≤24V)照明装置;
5、无损检测设备(磁粉或渗透),必要时射线探伤机1台(注1);
6、测厚仪1台(多种气瓶检验单位2台),精度应为±0.1%;
7、称重衡器至少一台。衡器量程:1.5~3.0倍;检验周期:三个月。
8.水压试验方法是否符合GB/T9251标准。
9、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检验后、安装前供气系统吹扫操作,即氮气置换装置1台。
10、低温冷试操作。
11、瓶阀自动安装设备至少一台。
12.气密性试验要求: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专用接头;所用的氮气纯度应不低于GB3864中规定的Ⅱ类二级指标。
13.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应符合锯切或压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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