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比较资深的离婚律师?
我的案情比较复杂,结婚10了,以前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现在孩子大了上二年级了,天天因为孩子的学习又天天吵架,有时候他有暴力倾向,吵着吵着就开始动手,结婚后我们合伙开公司,一起买了两套房子两台车,孩子现在8岁了,想离婚,我是女方怎样才能争取的利益?想找一个资深离婚律师给我打官,北京比较资深的离婚律师是薛律师薛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自2009年执业至今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房地产、公司、合同、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等法律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多起标的额上千万的大型、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赢得权利、避免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同。当婚姻出现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的确无需律师介入,如果你懂得如何写一份的、有效的、无漏洞的离婚协议书,那就更省事了,双方签完协议直接办理登记即可。可现实生活中,非法律的人们,很难写出一份完整有效的离婚协议书,这就为未来埋下了一个非常大的隐患。离婚后,一但财产分配不均或有遗漏,再想去重新维权,就非常麻烦了。而如果双方无法就这些内容达成协议,那么律师介入就更有必要了。因为律师的职业属性,一来可以帮助双方顺利离婚,二来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利益大化。那么,律师介入后主要有哪些具体的工作?比如:告知你目前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指导你能做哪些事情补救?具体的办法有哪些,应该搜集什么样的证据?如何搜集等等。甚至很多你自己无法查询的证据,也且只能依靠律师去替你调取!离婚案件能否胜诉,往往重在证据、重在辩护,这是非法律以外的人无法掌握的技能!比如:庭审过程中能够切中法官的“点”,有针对性地陈述有利的证据,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有当事人来咨询时曾问,为什么感觉法官一直在向着对方?其实,很多当事人一生可能不会有进入法庭的机会,开庭时难免会紧张,而当对方说出某些刺激性的语言后,更是当场失控,口不择言。通常会给法官留下很不好的印象,从而影响自己争取利益,哪怕自己并非过错方。而律师则能够理智、地帮你辩护,甚至能将不利条件转化,从而扭转局面。这些看似简单的几个问题,实则囊括了很多、经验在其中。当事人只有按照律师的指引,一步一步地去配合实施,才能有争取财产大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否则错过了佳维权的时机、条件,再去争取就会越来越难……比较下来,想要在一场离婚官司中争取到大利益,离婚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用相对少量的律师费,来换取更多财产分配或是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正确且理智的决定。当你明确地知道,你的离婚案件一定要请个律师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去寻找一个好的、的离婚律师。首先,你要知道,我们国家的律师聚集地,基本分布在北上广深,尤其是北京地区,因为高检、高法都在这里。并且北京的离婚律师要远比二三线城市的律师见过、办理过更多错综复杂的案例,实战经验更为丰富,毕竟久经沙场。因此,如果有能力、有条件,找一名北京的离婚律师代理案件是不二选择。其次,术业有专攻,找律师要找对口的!这点非常重要!如果你想要打离婚官司,却找了一名主攻刑事的律师,他也许也能为你提供一些建议,但与做离婚的律师比起来,显然主攻离婚的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会更加。这叫好比,如果你去医院看眼睛,一定要挂眼科,而不是挂骨科的道理是一样的,同样都是医生,主攻的方向不一样,后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想要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利益,一定要找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第三,律师的实战经验很重要。同样是北京律师,一个入行几年的年轻律师和办理过上千件离婚案件的主任律师没法比。无论是资历、理论,还是实战、经验上。谁也不愿意拿自己的案子去让经验不足的律师练手,这时就要看律师办理案件的多少、实战经验是否充足了。第四,能了解法官心理的律师很重要。在庭审时,能够充分把握法官的心理动态,并按照法官是心理、思维,灵活地改变地陈述,及时调整策略,才能帮助当事人获取胜诉的可能。后,一个与的离婚律师,更加离不开一个团队协作与配合。从咨询到谈案到委托再到办案,如果每个环节都有人员来把控,那么这个案件整体的细节与终呈现出来的结果是不同的。
那么另一方在诉讼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确定,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存在恢复及和好的可能性,且夫妻双方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几乎不会判决离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若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对方可在接到判决之日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在三个月内审结。
综上,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拖延的时间在1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